一、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的治理主体是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公共安全隐患的治理主体是隐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委办(县安监局)指定治理主体。
二、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由县安委办(县安监局)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向治理主体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间。
三、隐患治理主体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治,并及时将整治结果报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对一些整治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整治到位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制定相应方案和监控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四、县安委办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重大以上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复查。
五、对逾期未整治到位又不反馈情况说明原因的,由县安委办报告县人民政府,以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名义下达督办函,限期督办。
六、在督办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督办要求的,上报县督查室通报批评,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