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安委发〔2016〕20号
桃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桃江县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桃江县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桃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8月20日
桃江县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治理
方案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督查第4组7月8日对益阳检查反馈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益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益字发电 〔2016〕5号)文件精神。针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存在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违规储存销售,批发企业存在非法运输、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储存非法产品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2月底开展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桃江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周卫星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龙
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彭建
成员:县公安局副局长贺益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周东慧
县市监局副局长胡巍然
县安监局总工程师张则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工作组。
由县安监局总工程师张则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督导和情况汇总及通报。(办公室设县安监局9108室,联系电话:0737-8218119)。
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工作组由张则文任组长,贺益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局贾家声、龚胜军、市监局王智威、曾欢雪、交通运输局胡胜辉、刘亚斌、安监局曾国群、汤立波组成,联络点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三严禁”。
1、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3、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质量不合格或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经营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四)烟花爆竹运输“八严禁”。
1、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
2、严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违规将烟花爆竹交由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及车辆运输。
3、严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许可证。
4、严禁运输车辆设备状况差,且未按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后监控不到位。
5、严禁超越许可事项,运输许可证与运输车辆不符、未携带运输许可证。
6、严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无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和烟花爆竹与其它危险性货物混装等。
7、严禁运输车辆不按运输许可证指定路线行驶,随意停靠在城市、集镇等人群密集区域。
8、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出库。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在此次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建有公安、工商、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打非)队伍;组织在本辖区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
2、建立健全乡(镇)级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3、关闭取缔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
4、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失效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
5、严厉打击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6、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行为。
7、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三超一改”行为(①超许可范围、超规格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②储存仓库现场作业人员超核定数量的;③成品库房超核定药量储存;④擅自改变库房设计用途进行储存作业的)。
8、查处门卫制度、监控设施、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等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9、查处零售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不齐全、失效的行为。
10、查处安全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存在高温高热辐射源(如煤气灶、电磁炉、电水壶、取暖器具等),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立禁火标识,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11、查处超量存储、超范围销售,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12、查处一证多点,私转私批的行为。
13、查处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行为。
14、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组织取缔。
(二)县公安局职责
1、对各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零售单位。
2、按照职能规定组织或配合乡镇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3、查处未按规定张帖标识码并录入相关信息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4、查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成品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行为。
5、查处不落实有关安保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6、查处过往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不具备运输资格,未持准许运输证明,不符合配载规定、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的行为。
7、查处未落实流向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三)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对各交管所等二级机构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零售单位。
2、按照职能规定组织或配合乡镇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运输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3、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聘用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
4、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专用车辆车况差,且未按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后监控不到位的行为。
5、查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6、查处过往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不具备运输资格,未持准许运输证明,不符合配载规定、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的行为。
7、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配送烟花爆竹。
(四)县市监局职责
1、对各市监所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经营和零售单位。
2、按照职能规定组织或配合乡镇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专项行为。
3、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烟花爆竹行为。
4、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5、对已被取消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应根据安监部门的信息通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查处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五)县安监局职责
1、对各乡镇安监站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经营和零售单位。
2、按照职能规定组织或配合乡镇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3、对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4、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三超一改”行为(①超许可范围、超规格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②储存仓库现场作业人员超核定数量的;③成品库房超核定药量储存;④擅自改变库房设计用途进行储存作业的)。
5、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非法违规转包、分包行为。
6、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改、扩建行为。
7、查处门卫制度、监控设施、经营环境、消防安全等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
8、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
一是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定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动员部署,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零售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零售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县、乡两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摸排、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是对辖区内的,乡镇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进行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并督促整改。
二是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的形式,由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市监等部门按照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开展重点排查。其中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小组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对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和运输企业全部要求进行检查。
三是对辖区内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问题和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是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工作督查。
(三)督促检查、夯实基础阶段(2017年1月)
一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不定期采取定点检查、跟踪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零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执法文书、台帐、记录和实地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时跟踪、分析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四)认真总结、巩固提高阶段(2017年2月)
一是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落实长效机制。
二是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治理,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市安委会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周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各时段工作重点,要明确整治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宣传动员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日常安全检查、条幅标语、宣传图册、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确保将专项整治内容宣传到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每一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桃江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信息不少于2条。
(三)扎实开展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全面规范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运输行为。对存在“两关闭”情况的要确保关闭到位,对违反“三严禁”、“六严禁”、“八严禁”行为的要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严肃追究责任。县人民政府将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约谈相关领导、通报本地烟花爆竹非法违规经营情况等,督促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落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惩处不严,营私舞弊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各时段工作重点,及时做好情况收集和工作总结。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请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运输违反“八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
2、《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
总表》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
汇总表》
4、《烟花爆竹运输违反“八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
表》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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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有个村级行政区划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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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排查零售点 |
属于“两关闭”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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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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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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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审核人: |
填表日期:2016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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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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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零售点 |
检查零售点数量 |
存在违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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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 |
停业整顿 |
没收产品 |
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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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 |
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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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审核人: |
填表日期:2016年月日 |
附件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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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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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批发企 |
检查企 |
存在违反“六严禁”行为的企业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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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 |
停业 |
没收 |
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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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个) |
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
仓库内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
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
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不畅 |
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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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审核人: |
填表日期:2016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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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烟花爆竹运输违反“八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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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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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批发企 |
运输企业数量 |
存在违反“八严禁”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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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车辆(个) |
停业 |
没收 |
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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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个)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违规将烟花爆竹交由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及车辆运输(个)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许可证(个) |
运输车辆设备状况差,且未按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后监控不到位(个) |
超越许可事项,运输许可证与运输车辆不符、未携带运输许可证(个) |
运输车辆不按运输许可证指定路线行驶,随意停靠在城市、集镇等人群密集区域(个) |
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出库(个) |
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无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和烟花爆竹与其它危险性货物混装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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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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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审核人: |
填表日期:2016年月 日 |
抄送:汤跃武,黄劲,向荣,周卫星,曹萍,张亮荣,戴朝,戴文,
李畅和,王军华,郭清平,邓清波,解明镜,任小琳。
益阳市安委办,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
桃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0日印发